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应如何申报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5-06-11 17:50: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增值税,若发生纳税义务,未开具发票也应进行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申报当期增值税时,可根据本期发生业务情况,将该笔未开票收入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6列“未开具发票”栏对应行次即可。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将所有销售收入(包括已开票和未开票收入)合并计算,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若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直接将季度销售额填报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若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不含税未开票收入一并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