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12366热点问题
员工离职当月又入职新公司,当月的社保费应由哪家单位缴纳?
发布时间:2025-06-26 16:22: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1.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当月为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办理参保当月须缴费;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离职当月为其办理停保,办理停保当月须缴费。

2.职工同一月份在本市两家或多家用人单位存在参保登记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以第一家参保单位为该月缴费单位,该月存在参保登记的各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员工离职当月又入职新公司,若原单位还未申报缴纳当月社保费,员工与两家单位协商一致后,可由新单位到社保局办理“变更当月缴费单位”的业务,变更后,新单位缴纳员工入职当月的五险,原单位缴纳当月的工伤保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