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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616-20250620)
发布时间:2025-06-26 16:50:0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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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问: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问: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能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4.问:企业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时,需要开具哪个时间段的纳税证明?

答: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纳税证明属期应为申请之日起最近连续12个月,如果纳税人注册时间未满12个月的,纳税证明属期应为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1个月。例如:若纳税人要申请2025年6月份小汽车增量指标,截至2025年5月31日,如果纳税人登记注册时间已满一年,则纳税证明期间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如果登记注册时间不满一年,则纳税证明期间为自登记注册日期起至2025年5月31日。


5.问:企业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审核不通过,提示“纳税期纳税总额不匹配”,该如何处理?

答:请首先核实纳税证明文书凭证序号填写是否正确、开具属期是否正确、纳税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若数据填写错误请按要求规范填写后,重新提交申请即可。若以上信息无误,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远程办“小汽车限购纳税信息复核”模块办理该业务或携带小汽车指标网上申请表和申请人申请指标时开具的纳税证明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复核。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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