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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转让定价方式利润补偿外汇汇入涉税服务问答
发布时间:2025-06-23 14:44:3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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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精诚共治”“精细服务”要求,提升跨境税收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即日起推出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汇入涉税服务,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汇业务提供涉税便利性

一、本服务发布目的是什么?

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汇入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二)》规定,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便于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汇入”业务,深圳市税务局应企业申请,可以在企业发生该业务后为其开具《特别纳税调整自行调整事项报告接收回执》(简称“回执”,见附件),供企业办理收汇手续时使用

二、本服务适用哪些情形?

本服务适用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跨境关联交易发生的特别纳税调整自行调整

三、企业如何申请回执?

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自行调整且按转让定价方式向境外企业收取利润补偿外汇汇入时,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科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报备。相关资料包括:

(一)特别纳税调整自行调整报告;

(二)利润调整协议。

四、企业申请后多久可以获得回执?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判断其是否符合服务适用情形,如符合则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回执;如不符合或提交资料不完整,则可以拒绝开具或要求企业补充资料。

五、税务机关是否会对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进行利润补偿的合理性出具评估意见?

税务机关出具回执,仅表示税务机关知晓该事项,并不对该业务出具合理性评估意见。

六、企业受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相应调整相互协商程序时,如需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汇入可如何处理?

企业在完成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相应调整相互协商程序后,可以获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法定文书,并据此按相关要求办理收汇。

企业在法定文书送达前需进行利润补偿外汇汇入的,可参照本服务指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七、企业申请提交相关信息可以得到保密吗?

税务机关办理该业务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企业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

八、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咨询相关服务?

企业有申请服务意向的,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咨询。咨询电话如下:

税务局电话咨询:0755-25843668。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自行调整事项报告接收回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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