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6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现将2018年度生产企业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无电子信息申报受理范围为2018年出口且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对比不符的相关凭证。
二、办理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
三、办理方式
方法一: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登陆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申报,无需提供纸质申报表。
方法二: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到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需提供纸质申报表。
四、办理流程
(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写无电子信息申报明细表
在申报系统→“向导”→“其他向导”→ “一 其他申报数据采集”→“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录入
(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包
在申报系统→“向导”→“其他向导”→ “二 生成其他业务申报”→“生成信息申报数据”,生成无电子信息申报电子数据包(后缀为wuxx)。
(三)综合服务平台申报
建议在申报前先进行数据自检,在综合服务平台→“申报退税”→“出口退(免)税申报”→“电子信息业务申报” → “无电子信息备案数据自检” 上传电子数据包进行自检。查看自检结果及自检情况,若通过自检,则转确认申报。若有疑点,请根据提示修改数据后,重新上传。
确认申报后,及时到“无电子信息备案数据申报” →“已受理申报数据”页面,查询反馈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