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出口退税专题 > 出口退税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22 17:30: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让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到离境退税工作中,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提出申请:

(一)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七)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制度健全;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3年12月29日前,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二)2024年1月10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海关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2024年1月19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4楼)

联系人:梁逸彦,李婷婷

联系电话:83878411,83876428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1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