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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9-02-20 11:19: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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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纳税记录有关问题,中心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税零申报是否等于没有纳税记录?

  答:纳税人20191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就是说,即便是零申报,均在纳税记录中连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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