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自2018年12月起,参加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6%下调至5%,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2020年,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2号),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由6%降为3%;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单位缴费费率由0.5%降为0.25%;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单位缴费费率由0.4%降为0.2%。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继续执行我市阶段性降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政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6%降为5%)。
202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结合我市情况,具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的条件。
二、目标任务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用人负担,稳定和促进就业。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已办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降费政策。办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非从业居民不属适用对象。
(二)具体内容。本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降至5%。
(三)实施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相关说明。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第256号)的规定正常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