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专栏 > 文件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0 17:20: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深医保发〔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现就我市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通知如下:

一、下列单位享受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

(一)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

(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于本通知适用对象。

二、免征前述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费率分别为0.2%、0.1%、0.05%),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9月30日,共6个月。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9日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