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的规定,软件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都是税额式优惠,纳税人同时符合的,由纳税人选择最优惠的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不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的规定,软件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都是税额式优惠,纳税人同时符合的,由纳税人选择最优惠的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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