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委境内的研发费用为0,则即使有委托境外的研发,其加计扣除金额也为0。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委境内的研发费用为0,则即使有委托境外的研发,其加计扣除金额也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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