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 > 税法课堂
我司2018年度对外向一家咨询机构支付了一笔咨询费,未及时向对方索要发票,后因该机构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无法再取得发票,请问我司的这笔支出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9-05-16 16:06:14来源: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在汇算清缴时能提供上述资料证实支出是真实发生的,则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