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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问必答--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7 15:29: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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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单位是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就具体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2、我司刚刚在深圳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只在深圳有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32020年度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确认2020年度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哪些条件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答:()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一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6、我司取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如何确认捐赠额?

答: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7、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么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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