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还符合小微企业减免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答复:可以同时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问题二:我司看到申报表上存在基础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什么是投入基础研究税收政策优惠
答复: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出资企业和接收企业两个主体: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三、我司租赁了一个实验室作为研发的场所,能否将房屋租赁费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答复:不能将房屋租赁费计入加计扣除范围,直接投入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问题四、我司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也同时符合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加计扣除时以加速折旧部分还是以会计折旧金额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复: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