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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四)
发布时间:2019-05-05 18:54:17来源: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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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纳税人,2019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4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该企业20196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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