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残疾人个人 |
优惠内容 |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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