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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7-26 18:28: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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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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