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
优惠内容 |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