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
优惠内容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