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 > 解读 >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7-26 18:24: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