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
优惠内容 |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享受条件 |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