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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7-26 18:02: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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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第三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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