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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八)
发布时间:2019-05-05 19:00:54来源: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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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自201951日成立,自20195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5月至2019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19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该企业20198月份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5月至2019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19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5月至201912月。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195月至2019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19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198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19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加计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198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主表第18《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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