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2.该企业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