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月1日之后的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零,因此期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采用加计抵减?若是自愿选择加计抵减,纳税人是否可以在4月提交声明适用加计抵减,5月不采用加计抵减,6月再继续适用加计抵减?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提交声明后,即拥有加计抵减的权利。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可自由选择适用。
三、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 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批发零售环节,农产品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何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出租不动产的自然人能否适用10万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
七、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八、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九、一般纳税人在深圳坐地铁取得的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是否能够用于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不可以。
十、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条件里,“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中的“六个月”如何计算?
纳税人可以从2019年4月及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4月至9月,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只能往后推算,不能往前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