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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九)
发布时间:2019-05-05 19:02:18来源: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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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19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19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19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19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19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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