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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一)
发布时间:2019-05-05 18:43:39来源: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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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上述应税货物、服务,适用13%税率,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该企业20194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附列资料》第1“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000(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13000(

《附列资料》第2“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50000(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6500(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

2.该企业20194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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