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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七)
发布时间:2019-05-05 18:59:02来源: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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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18320日成立,自20191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4月至2018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191月至2019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19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3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4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19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41日至20191231日。

企业2019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19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19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19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19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194月至201912月。企业2019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2019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19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19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19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19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19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主表第18《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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