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深化增值税改革专栏 > 热点问题
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五)
发布时间:2019-05-05 18:55:56来源: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19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政策第五条规定自20194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项第1点、第二条第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8b栏“其他”。

1.该企业20195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2.该企业20195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