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
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不折不扣惠及应享受的每一名纳税人,现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期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扣缴义务人可以办理更正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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