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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4-02 14:33: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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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2020〕8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现将延长2020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20日延长至424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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