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 >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1 17:3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