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0号
为探索有效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的发票管理模式,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推广使用的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二、目前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文二联版、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衔头定额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等(除税务局代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文五联版外)的纳税人,可增加申请使用电子普通发票;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直接选择电子普通发票。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愿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或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平台开具电子发票。
四、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