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0〕8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现将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