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缴费档次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在2020年6月24日前,向各辖区办税服务大厅(全城通办)申请个人缴费档次的修改,参保人逾期没有申请修改的,将按过渡后的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的过渡标准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过渡标准
单位:元
原缴费档次 (按年) |
新缴费档次 (按年) |
||
第一档 |
120 |
180 |
第一档 |
第二档 |
240 |
240 |
第二档 |
第三档 |
360 |
360 |
第三档 |
第四档 |
480 |
600 |
第四档 |
第五档 |
600 |
||
|
|
900 |
第五档 |
第六档 |
960 |
1200 |
第六档 |
第七档 |
1200 |
||
第八档 |
1800 |
1800 |
第七档 |
第九档 |
2400 |
3600 |
第八档 |
第十档 |
3600 |
||
|
|
4800 |
第九档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