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四个申报要点应掌握
发布时间:2020-06-03 10:57: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明确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关于免征对象               

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二、关于免征期限

对所属期为202011日至202012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三、关于免征申报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6万元)的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免征收入”栏。

其他缴费人如实申报计费销售额和应缴费额,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正常填列《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的“计费依据”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处理

根据25号公告规定,本年度已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可选择:

(一)抵减202012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及后续管理;

(二)申请退还本年已缴费款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流程办理退费;

(三)放弃抵减或退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