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深公告〔2021〕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的规定,对经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住所地在深圳市的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