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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3月31日前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23-03-20 17:29: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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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缓缴单位”)2022年7月至9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实行缓缴。缓缴的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为避免影响参保职工后续医保待遇及缓缴单位因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尚未缴纳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的缓缴单位,请在2023年3月20日前于指定扣款账户存足余额,并确保扣款协议有效且扣款账户状态正常,以便税务部门扣费;如需自行缴费,请在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深税等渠道办理。

二、缓缴单位逾期缴纳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费款的,将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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