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4 18:05: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2024年第2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47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20247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再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630日前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71日后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和工资变动职工的新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

已在参保登记时完成缴费基数采集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如需调整缴费基数,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选择采用自行缴费方式或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于每月23日批量扣款。非扣款时段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缴费。

(四)缴费人存在办理政策性补缴,以及补缴2024630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等情形的,仍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深税小程序、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可通过“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深圳市税务局”生活号、@深税小程序、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462118:00202463024:00,全市各类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暂停办理,自7100:00起恢复。

(二)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4612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