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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基数?
发布时间:2022-12-23 14:56: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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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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