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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如何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24-04-09 16:26: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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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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