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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但未注明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自行换算出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24-04-09 16:28:0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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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未注明增值税税额,应以合同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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