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4-06-21 16:18: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