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期间,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条件的,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6-13 17:52: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