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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8-09 15:41: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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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2024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523920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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