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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5-01-09 15:35: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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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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