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机构纳税人新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所属季度结束前办理。
2.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含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在设立所属季度结束前办理。
3.总、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涉及报告信息内容调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且变更所属季度结束前)办理。
4.总机构纳税人下属分支机构注销的,应在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且分支机构注销所属季度结束前)办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