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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发布时间:2025-04-09 17:14: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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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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