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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04-09 17:13: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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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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