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按次申报印花税的所属期应如何填?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按次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签订合同的当天。
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问:已核定按期申报印花税税种的纳税人当期未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申报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已核定按季、按年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若季度或年度内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进行印花税零申报。
3.问:租赁合同只约定了每月租金,未约定租期,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4.问: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因此,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双方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5.问: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