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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如何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时候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06-05 17:46: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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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2024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点击“开始申报”,核对个人基础信息、汇算地信息;在“收入和税前扣除”界面的其他扣除项目中,点击“商业健康险”,点击右上角“新增”;按实际情况填写保单相关信息后,点击“确定新增”;核对“商业健康险”金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界面将跳出“您新增了商业健康险……”的提示,阅读知晓后,点击“继续”,然后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即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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